协议离婚恶意出售财产是不是构成拒执罪
构成拒执罪。
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紧急的情形。其行为已同时满足了构本钱罪的三个客观要件:
一是有能力实行。这是构本钱罪的首要条件条件。所谓有能力实行,是指依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实行人民法院判决、裁概念务的人有可供实行的财产或者具备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离婚协议转移财物而导致判决没办法实行,应是有能力实行。却在进入实行程序后,将一同财产协议归老婆所有,却对即承担的债务却只字未提,这种有悖常理的离婚,很难排除恶意串通的嫌疑。
二是有拒绝实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拒绝实行主如果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方法而拒绝履行。采取恶意转移财产的方法,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置之不理,不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躲藏、逃避法院实行,具备拒不实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十分明显。
三是具备拒不实行判决裁定,情节紧急的行为。对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紧急的第一种情形规定,“被实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免费出售财产、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没办法实行的”。明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备实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实行,仍将一同财产转移给老婆,紧急损害了法院司法权威,导致了权利人没办法达成债权,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原因,达到了情节紧急的程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别的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要紧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办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别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员工、诉讼参加好友、证人、翻译职员、鉴别人、勘验人、帮助实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办法妨碍司法员工实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职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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