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是一个综合诉讼,其中既涉及人身权又涉及财产权。在处置离婚案件中,各地法院一般的作法是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一并处置。国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一同偿还。一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些,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婚姻法》有上述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国内法院在处置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作法是将双方债权、债务一并处置,在离婚判决中把债务由哪个承担,债权归哪个所有都在判决主文中加以明确。虽然这种处置方法有其可取之处,可以在处置财产分劈上综合考虑债务分担、债权分配的状况,使处置结果更趋公平,但笔者觉得这种作法在理论上不符合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种种问题,所以我觉得在离婚案件中不适合处置债务问题。
1、离婚诉讼中处置债权、债务问题不符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所谓不告不理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须由当事人发起,法院只在诉讼活动中居中裁判,处于一个消极仲裁者的角色。当事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进行裁判。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是对古罗马法院“没告诉人就没法官”的诉讼规则之延续,这既是尊重权利主体权利意愿的需要,也是程序正当的势必需要。民事诉讼之所以把不告不理作为最基本的诉讼原则,是由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除采取诉讼方法外,还有其他有效渠道,如调解、协商或仲裁。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的状况下,舍弃我们的民事权利。所以,“不告不理”既是诉讼民主的反映,也是对封建“纠问式”审判的否定。
在离婚案件中,因其除财产关系外,还包含人身关系,所以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别人没办法参与到诉讼中。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双方均认同有债务,法院一般的作法是按法律规定判决债务由双方分担,并明确判令欠张某债务由哪个负责偿还,欠李某债务由哪个负责偿还。如此,法院就对张某、李某的债权进行了处置,但张某、李某并未参加诉讼,也尚未因债务问题向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倡导权利,即权利人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倡导我们的权利,债权人还大概舍弃我们的债权,而法院却对债权人并未倡导的权利予以了处置,显然违反了法院处置案件所应遵循的不告不理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个要紧原则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首要条件下,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别人利益的状况下,享有对我们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国家机关不能干涉……这样来看,在债权人并未倡导权利时,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法院不应主动处置双方债务问题。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主动处置债权、债务的作法不符合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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