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售的要件是什么
1、需要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出售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出售的基本首要条件。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备可让与性。以下三类债权不能出售:
1)依据合同性质不能出售的合同债权。包含:
基于个人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出租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比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不作为债权。比如,竞业禁止约定;
是从权利的债权。比如保证债权不能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离别而单独存在的,可以出售。比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离别而单独让与。
2)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出售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他们出售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约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备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备可让与性。
3)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出售的债权。合同法没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出售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最高额低押的主合同债权不能出售。
3、让与人与受叫人须就债权的出售达成共识,并且不能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公告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依据债权性质不能出售;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能出售;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出售。
当事人约定非资金债权不能出售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资金债权不能出售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出售债权,未公告债务人的,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出售的公告不能撤销,但经受叫人赞同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出售债权的,受叫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用于债权人自己的除外。
受叫人获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遭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叫人倡导。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叫人倡导抵销:
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出售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与出售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出售增加的履行成本,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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