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六种原因,但具体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仍然存在规定不具体、不便于操作的问题。笔者依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讲解的有关规定,结合婚姻关系的实质内容,觉得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因:
、结婚时间
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同。婚姻的本质是男女一同生活、一同承担肯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一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遭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一样的。现实日常,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承担了很多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们从其次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笔者觉得,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侵权状况
侵权人的侵权缘由、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原因。侵权缘由主要看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责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权行为发生,赔偿数额相应降低。侵权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怎么样,是对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考察,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的与第三者介入后移情别恋而提出离婚,前者主观恶意深赔偿数额相应增加。侵权行为的方法、方法、场所、持续的时间等具体情节的不同,反映了侵权行为社会风险程度的不同,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理应有所反映。
、损害后果
过错方对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对受害人离结婚以后生活会产生肯定的影响,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要紧依据。一方面,受害人因他们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结婚以后社会评价减少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要高;其次,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导致紧急风险的,赔偿数额不适合过高。
经济原因
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情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一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适当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二要对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也要有所考虑,应依据具体状况确定一个受害方认同,侵权人有能力承担的赔偿数额,以便于判决的实行。确定的原则是即要能抚慰受害人又能达到惩治过错方的目的。
文书推荐:婚内出轨离婚协议离婚协议详细版男方出轨离婚协议书范文离婚协议书简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