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货是指标的物占有些转移。在交易合同中,出货可以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质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产品直接交给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出售给买受人,如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还应当根据约定或者买卖习惯向买受人出货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譬如商业发票、商品合格证、品质保障书、使用详解书、商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
交易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言而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样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办法,依法律的规定而定。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办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出货而转移。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汽车、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办法,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登记。无论合同是不是作出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帮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