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与小王同在花花设计公司工作。一次,两人在一同设计一个策略时,对甲方父亲提出的五彩斑斓的黑的需要产生了不一样的怎么看,争执日渐升级,最后,温顺的小王对小张大打出手,致使小张发生了脑震动,身体其他部位也多处损伤,住院治疗期间小张花费了近五万元的治疗成本。
小张觉得,自己所受伤害应为工伤,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小张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样,小张所受伤害能不承认定为工伤呢?
法律剖析——工伤的概念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对工伤的概念,第3款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其中,“工作缘由”是构成工伤的必要条件。另外,劳动者符合上述规定,但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自杀的”。
法院判例
(2020)最高法行再68号案
最高院觉得,《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立法意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后的救济。从规范价值的角度适用本款对是不是是工伤进行认定时,不可以需要“纯洁的受害人”,即只有在暴力伤害中完全无过错的受害人才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立法意旨有违。
本案中,二人之间的争执打斗系因工作缘由引起,张三心生怨气产生犯意致李四受伤,且前后两次争执打斗时间连续、地址均在工作场合之内,具备较为明显的连贯性。换言之,李四的伤害后果是工作缘由与张三的故意伤害行为一同致使,其中张三的故意伤害行为虽是直接缘由,但李四受伤与工作缘由之间亦具备因果关系,不可以将张三刺伤李四归因于私人恩怨而不承认李四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伤害,故二被申请人关于“刘伟受伤系私人恩怨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017)闽07行再1号案
法院觉得,本案中王五可否被认定为工伤,重点在于其受伤是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王五与曹六发生争执的起因是工作衔接问题,王五到二楼查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完成工作任务,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备肯定的因果关系。王五由于责备曹六未准时抽浆,从而引起争执并遭到暴力伤害,其受伤是什么原因与其履行准时完成打浆任务的工作职责具备直接关联,且是发生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内,是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伤害的情形。虽然王五存在言语过激的行为,但该行为不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影响其工伤认定。原1、二审判决以王五所受伤害的直接缘由是王五离开工作职位,指责辱骂曹六,与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作出王五受伤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引起的认定,对工伤认定中的因果关系的把握过于严格,不利于合理合法地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本院再审予以纠正。南平人社局作出的南人社不认[2015]8-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王五为工伤不当,本院予以撤销。
结合到小张的情形,本案中,不幸的小张与小王产生争执系因履行工作任务,其受伤是什么原因与其设计工作具备直接关联性,小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伤害,小张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