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而对于刑事上诉来讲,国内法律同时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那样大伙了解实践中,上诉不加刑的情形有什么吗?大家一块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吧。
1、那种情况下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国内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依据国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依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不是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含:
1、同种刑种不能在量上增加;
2、不能改变刑罚的实行办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实行改为立即实行等;
3、不能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能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能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能加重一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2、上诉不加刑的情形有什么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一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可以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可以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一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能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了解、证据充分,只不过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状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能加重决定实行的刑罚,也不可以在保持原判决决定实行的刑罚不变的状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能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了解、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适用的案件,不能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能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实践中,假如人民检察院觉得第一审法院所判刑罚过重,为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以上就是对上诉不加刑的情形的介绍,更多有关常识你可以咨询律图珠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