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赃罪不知情如何定罪量刑
假如行为者在处分违法所得物品过程中确属无知无识,那样一般情况下其并不足以被断定有罪。在国内现行刑法体系之内,所谓“销赃”即是掩盖、隐匿非法所得、违法收益之行为,即常说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然而,法律规定以此种犯罪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首要条件是行为者须有明确无误的认识,即熟悉这部分财物或收益来源于于某项犯罪活动。若可以通过有效证据证实,该行为人并未意识到自己正从事着犯罪活动,那样便意味着其在主观意志层面缺少犯罪所需必须具备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回收、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办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2、销赃罪有免责情形时怎么样处置
销赃罪的免责情形一般是指在某些特定状况下,虽然推行了销赃行为,但可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譬如,销赃者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回收了别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且支付了适当的对价,事后得知真相后准时停止了销赃行为并帮助司法机关追回赃物等。
在处置此类状况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原因,包含销赃者的主观故意、行为的社会风险性、是不是有主动悔罪表现等。假如符合免责条件,一般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但具体的处置结果仍需依据案件的实质状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3、销赃罪认定中不知情怎么样断定
在销赃罪认定中,“不知情”一般需从主客观两方面断定。主观上,行为人确实不知所涉物品为赃物,且没有应当了解的情形,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回收等。客观上,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如买卖时的合理理由、买卖过程的正常性等。若仅以行为表面看上去不知情而认定,可能不准确。比如,在买卖中,若行为人虽称不知是赃物,但买卖价格等原因明显异常,结合其他状况,可能否认定其不知情。总之,需综合全案证据,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准确断定行为人是不是构成销赃罪中的“不知情”。
若行为者处分违法所得时无知无识,一般不足以定罪。国内刑法中,“销赃”指掩盖、隐匿非法所得,定罪需行为者明知财物来自犯罪。若无证据表明行为者知道自己从事犯罪活动,则其在主观上缺少犯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