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原告大军与被告小红经别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后,大军和小红决定谈婚论嫁,大军前后总共给了小红彩礼120000元和订结婚典礼金11000元,并给小红买了价值17200元的女性钻戒,为自己购入价值3532元的男性钻戒,两枚戒指均由小红保管。
但在结婚以前的相处时光中,大军和小红常常发生争吵。大军觉得双方没办法继续相处下去,于是提出分手,并需要小红返还彩礼和两枚戒指。
小红对此表示,恋爱这期间,自己付出了感情和时间,男方结婚以前悔婚的行为不只给自己在精神和心理上都带来了伤害,还让我们的婚姻问题成了亲戚、邻居甚至是同事饭后的闲聊话题,大军应当为悔婚的行为给予她相应的补偿,不认可退还全部彩礼,只想退还60000元。
法院经审理觉得大军给付的结婚彩礼、订结婚典礼金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应认定为彩礼
女性钻戒作为结婚信物是价值较高且具备特殊含义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
对于小红持有些男性钻戒是大军的个人财产现大军诉请需要返还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小红返还彩礼款131000元和两枚钻戒;驳回大军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下发后,小红未提起上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司法讲解虽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但返还数额应依据具体案情予以确定。
彩礼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一方所追求的是缔结合法的婚姻并与他们一同生活在一块。“缔结婚姻”并不止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简单的形式步骤,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使也是要紧的组成部分,所以说若双方是未婚同居的情形,那样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不会仅以是不是办理婚姻登记作为衡量标准,而是更会关注实质要件,即一同生活时间长短、是不是一同生育子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过错、彩礼数额与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原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遭到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0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0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
03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