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来看,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际,依诚信原则,一方对另一方在协商、谈判中推行的行为已然产生了合理信任,另一方则相应产生帮助、公告、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假如当事人在该阶段推行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使他们的信任利益受损,缔约过失责任即成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入股协议的目的,就是要参与品牌便利店经营,并为此支付投资款10万元,但被告明知便利店已被劝退并停止代理授权,却隐瞒该要紧事实继续与原告签订合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判令返还原告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