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www.huihunhe.com 2024-10-26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汽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状况和有关检验、鉴别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置纠纷,有益于准时解决纠纷、便捷群众和减少诉讼本钱。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剖析,是对导致交通事故缘由的确认,要防止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它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要紧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需要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概念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概念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哪些用途和过错的紧急程度;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哪些用途和过错的紧急程度确认不一样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学会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假如当事人对某一块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一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推行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用途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用途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有哪些用途;过错的紧急程度。其中“过错的紧急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首要条件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紧急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依据《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认定什么行为在事故中起用途及用途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用途,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用途。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不是肯定在事故中起用途,违法的紧急程度与在事故中有哪些用途并不成“正比”,有的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用途,也有的违法行为非常紧急,但在事故中并未起用途。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因果关系,也没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可能不是致使事故是什么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需要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仅需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事实上是事故是什么原因即可。事实上缘由的检验办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根据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状况,均为事实上是什么原因。其检验办法有:

1、“假如没”检验法,即:假如没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是什么原因;反之,假如没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是什么原因。2、剔除法,即:假如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法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缘由。

3、代换法,即:假如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合的作为将来,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是什么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是什么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怎么样都会发生,那样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缘由。”这来自于由果*因的**逻辑。

4、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状况下,运用一般的规则没办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含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需要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是什么原因,假如不可以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使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觉得“…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手段的,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驾驶员、行人故意导致的,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责任”。除去可以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的,不然就觉得行为与结果具备因果关系,侵权人或有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缘由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它就构成事实上缘由,即直接缘由。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缘由,交通事故认定只不过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汽车、行人应当根据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根据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要紧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些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相同种类型的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目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势必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用非其法定优先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规范下,交通参与者在用非其法定优先用的道路时,需要遵守肯定的原则,如此才能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怎么样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需要交通参与者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借助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状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推行借道通行时,大概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需要明确哪个有义务主动预防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用途。

2、行人在没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肯定的定义,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辆行经没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地区,机动车辆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辆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状况,机动车辆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征,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实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辆在机动车辆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

因为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主动避让机动车辆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总是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辆的路权,再看机动车辆有无违章行为,假如机动车辆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依据违章在事故中有哪些用途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此类事故以行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占多数。

各行其道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本质就是认定事故当事人在通行规定上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大小,如借道通行者应承担确保安全的义务应大于本车道正常通行参与者的义务,在划分责任时,应承担较大义务的参与者也应负主要及以上的责任,反之负次要及以下责任。确保安全义务是衡量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尺,这也是各行其道原则的本质。那横过道路的行人和机动车辆哪个应承担的义务大呢?机动车辆和横过道路的行人应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主要有两方面是什么原因: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辆应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就不可以简单地将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为,即不可以觉得行人应承担比机动车辆更大的安全义务。二是行人和机动车辆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行人应当遭到保护,但行人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一个人一同维护。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遭到了侵害,行人同样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

在认定机动车辆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1、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用法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形,并不是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辆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辆与行人或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并不是交通事故责任。

2、客观对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剖析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还要客观、具体地剖析机动车辆与行人的交通特质。机动车辆相对行人来讲,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则速度慢,但行动灵活,控制能力强。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察看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辆在运行中察看行人动态的能力,在认定机动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可以一味强调法律条文而忽略机动车辆和行人的交通特质。既不可以需要机动车辆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可以需要行人象机动车辆那样行动飞速。(四)安全原则1、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缘由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别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需要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假如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如何剖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有哪些用途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剖析另一方怎么样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不是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有哪些用途并划分责任。1、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假如一方没过错或即便有过错但行为没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2、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可以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3、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可以采取有效的避让手段但没采取或没采取正确的手段。假如被妨碍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义务需要,可以采取正确手段而没采取的,则适用本原则,反之不适用。4、被妨碍方虽有条件采取手段避让妨碍方,但其所采取的手段没有妨碍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假如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产生危险的,不适用本原则。通常来讲,以各行其道原则划分事故责任相对比较简单,由于此类事故的路面痕迹及汽车停放地方一般可以相对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行为。而依据合理避让原则,直接证据取证比较困难。虽然大部分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存在着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动态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相互用途性较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强,为使每个交通参与者都打造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用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有其合理性。2、合理操作原则。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大概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假如推行了上述行为且导致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一,每一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我们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风险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第二,再健全的法律也很难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推行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类新事物或许存在风险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五)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重要原因有两个方面:1、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的角度出发,导致交通事故是什么原因可分为发生缘由和结果缘由两种,这两种缘由一同致使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讲,这两类缘由在交通事故中有哪些用途和地位有肯定有什么区别。发生缘由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原因,有肯定的主动性。结果缘由是在外在原因有哪些用途下,才能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肯定的受动性。这两类缘由并非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缘由既含有发生原因也含有结果原因。譬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汽车在转弯时,驾驶员因汽车超载而不可以有效控制,导致汽车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汽车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缘由。因为汽车超载,捆绑不结实,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汽车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缘由。一般觉得,发生缘由有哪些用途大于结果缘由,但]发生缘由和结果缘由在一块事故中有哪些用途方法不尽相同,在事故中有哪些用途大小也不可以以偏概全,需要从实质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状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是全方位、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导致了事故后果或是导致后果是什么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2、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需要要正常运转,这需要每个交通参与者都需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致使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其他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强事故后果缘由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很必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致使交通事故有哪些用途及其行为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1)应强调驾驶员员职业上的注意义务,防止对行人、非驾驶方的苛刻需要,留给其精神和身体以适度的自由空间。判断驾驶员员责任时,不应仅看其是不是违章(不违章不意味着已尽注意义务),还应看其是不是遵守一般安全义务,由于任何发达的交通规则都不可以完全概括现实交通的复杂情况;(2)假如双方均未报案,一般应认定驾驶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怎么样审察事故认定书因为事故认定过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涉及到运动力学、刑事侦查学等多方面的常识,对认定书的审察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方位审察的原则。1.审察事故认定的程序是不是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适不适合、是不是向当事人送达等。2.审察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不是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打造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采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假如存在矛盾则需要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断定。3.审察事故认定的责任是不是得当。(二)质证原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经过庭审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三)不对等原则。控辩双方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由于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只具备控诉职责,更具备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获得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在法庭需要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证据。

Tags: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