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新房装修好还未入住,却因下水管道堵塞致使厕所返水家里被淹。
为追回损失,当事人陈女性将房产公司、物业公司及楼上26名业主一并告至法院。
日前,合肥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对陈女性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陈女性未能举证证明房产公司及楼上业主对损害发存活在过错,房产公司及楼上业主无须承担责任。
小区主管道堵塞
新装修房子被淹
2018年6月十日,陈女性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一份,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合肥瑶海区某小区5楼房子一套。该幢房子经有关部门验收为合格工程。陈女性获得房子后,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向案涉房子提供物业服务。其后,陈女性对涉案房子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衣柜等家具。2019年十月18日,因为小区主管道堵塞导致其家里厕所返水,致使新房被淹,陈女性发现后报警。事后,物业公司准时对有关下水管道进行了清理、疏通,并将4楼与5楼之间的污水主管道锯断,从中掏出混凝土块、塑料袋等堵塞物,重新安装新的污水管道。陈女性起诉至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房产公司、物业公司及楼上业主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租金损失、鉴别费合计17.7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觉得,涉案房子堵塞的下水管道为主管道,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中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污水主管道锯断,从中掏出堵塞物,房产公司建设该房子时遗留的可能性较大,故房产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5层至34层房子装修或用房子的业主均或许会导致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应付陈女性的财产损失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房产公司、物业公司分别赔偿陈女性5.4万余元,陈女性及其他17户业主各负担4249.81元。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及17户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合肥中院二审审理后觉得:此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房产公司、物业公司及17户业主是不是应付陈女性家里主下水管道堵塞致污水外溢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女性虽觉得房产公司及楼上业主均存在遗弃、遗留异物的可能性,但对于具体是哪个推行了上述行为并不可以明确。陈女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产公司及楼上业主推行了侵权行为,没办法通过将推行行为的“可能性”推定为“确定性”,推定房产公司及楼上业主对损害发存活在过错并判令其等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案涉排污立管系公共管道,除特殊状况外,管道的堵塞是逐步积聚形成的。在出现污水倒溢的状况之前,会发生下水不畅等异常现象,此时假如准时发现并处置,一般不会导致紧急损失。因为排污立管均铺设在业主家里,一旦某户因管道堵塞发生污水倒溢,除该户业主外,外人非常难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
本案中,陈女性作为业主,对我们的房地产负有审慎的管理、维护义务,对家里下水管道是不是通畅、是不是能正常用应当予以积极关注。但从事发当日污水溢出室外才被物业管理员发现来看,涉案房子此前应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无人照看、用,陈女性对于损失的不断扩大存在明显过错。且从案涉管道堵塞物的地方坐落于4楼与5楼之间来看,也很难排除陈女性自己存在不当用行为的可能性。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物业公司在发现异常后已准时联系陈女性,事后也采取了有效手段疏通了管道,后来,陈女性房子未再发生管道堵塞返水事件,应认定物业公司采取的上述维护手段准时有效。但考虑到案涉楼栋是高达30余层的高层住宅,物业公司应注意到高层住宅存在住户人数多、内部设施结构复杂的特征,且小区处于新出货阶段,在业主集中收房后易发生类似事件,特别该小区此前已发生了污水倒溢致使业主家里财物紧急受损的状况,物业公司应在提示警醒、巡查整改等预防工作方面加大防范,最大限度防止或降低类似状况发生,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置应当双管齐下。
另外,物业公司在事发后直接将楼下排污立管更换,未对现场清理过程及清理的物品进行有效记录也未保存,致使没办法断定是不是存在其他堵塞缘由及堵塞物具体是何种物质,客观上给受损失的业主维权取证导致肯定困难。因此,法院觉得物业公司在风险防范及事后处置上仍有欠缺,由此确定物业公司对陈女性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陈女性损失5.4万余元,驳回陈女性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