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案件中,实行终结与终结本次实行程序这两种结案方法是法院实务中适用最多的,作为申请人常会收到终结实行的裁定或是终结本次实行的裁定。两者看上去相同,但在名字上有的相近,容易致使混淆,却有本质有什么区别。本文将结合有关法条对以上两种实行案件结案方法予以梳理,对其进行粗浅的剖析说明。
1、终结实行和终结本次实行的意思是
1.终结实行
终结实行是人民法院在实行案件过程中,由于发生了一些特殊状况,从而不可以继续实行或者从判决实质上彻底没办法履行,无履行的必要,与程序上的问题,实行程序予以结束。该实行案件也已经不具备实行的条件,法院裁定终结实行程序。但它所指向的是案件实行程序的终点和彻底的退出,并且可能是永久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总体分纳为两种:第一种是作为权利主体的申请实行人主动舍弃权利申请撤销,或据以实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第二种是被实行人无财产可供实行或无承担支付义务(如被实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实行、被实行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等),从上就可看出债权已经失去了达成的可能或实行案件已经不具备实行的条件。
终结实行后,当事人申请实行权利消灭,不可以第三向原判决法院申请实行。由于终结实行的情形是因实体权利发生变化致使程序的影响,所以在恢复实行程序中适用空间很有限。依法裁定终结实行的案件,只有在满足《民事诉讼法讲解》第518条规定的情形下才有恢复实行的可能,而且会遭到时效的限制。
2.终结本次实行
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指人民法院在实行案件的过程中,申请人不可以提供被实行人可供实行的财产线索或经法院查明被实行人暂无可供实行的财产后,未发现被实行人有可供实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可以处置的,穷尽其他实行方法仍没办法执结案,以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的方法予以结案,并非对案件的终结,终结本次实行程序是指实行程序已经启动,但现阶段不拥有实行处置条件,人民法院将实行程序暂时予以暂停。在后面发现被实行人有财产可供实行时可以恢复实行程序,继续实行被实行人的财产。第三申请不受申请实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3.预防实行法院随便认定“无财产可供实行”进行终本
在《关于实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都严格规定了认定规格,从而防止损害到申请实行人的正当权益。对于以终本方法结案的,对被实行人都会采取“限高”,预防被实行人借终本程序逃避实行案件。在终结本次实行程序后的五年内,实行法院会每六个月在查控系统上查看被实行人的财产,一旦有达到符合恢复实行条件的,会准时恢复实行。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实行程序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实行人发出实行公告、责令被实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实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实行人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未发现被实行人有可供实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可以处置;
(四)自实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越三个月;
(五)被实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实行人或者别的人妨害实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终结实行与终结本次实行程序有什么区别
1.两者产生法律后果不同
终结本次实行程序是暂时终结,然后依据情势变更可产生第三启动实行程序或不再启动实行程序的后果。而且在终结本次实行程序后的五年内,实行法院会每六个月在查控系统上查看被实行人的财产,并将查看结果告知申请实行人,并达成对恢复实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终结实行程序是指在实行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特殊状况,实行程序没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实行程序,宣告结束,将来也不再恢复,并且可能是永久的。终结实行裁定作出后,即便申请人的权益没达成,实行法院也不会对终结实行案件的被实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手段。人民法院也不会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实行人履行义务,也不再以实行程序保证权利人达成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2.二者立法目的不同
终结本次实行是由于在实行案件的过程中,申请人不可以提供被实行人可供实行的财产线索或经法院查明被实行人暂无可供实行的财产后,未发现被实行人有可供实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可以处置的,穷尽其他实行方法仍没办法执结案,以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的方法予以结案的一种特殊终结规范。
终结实行就是实行过程中一种正常的结案方法。
3.二者适用情形不同
终结本次实行的情形有多种情形,但几乎都是由于穷尽所有手段仍没发现被实行人有可供实行的财产,从而暂时终结本次实行。
终结实行情形是由于申请实行人主动舍弃权利申请撤销,或据以实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实行人无财产可供实行或无承担支付义务(如被实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实行、被实行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等)一些客观法定事由,已经没实行达成的可能,从而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实行程序。
4.二者关于恢复实行程序不同
终结本次实行程序是实行程序暂时终结,在终结后发现被实行人有可供实行的财产信息,可以向实行法院申请恢复实行,且不受申请实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实行是由于没实行可能而终的结实行程序,恢复的可能性极小,且会遭到时效的限制。但若是由于实行人撤销实行申请而终结的,可以重新恢复实行,但要受2年实行期间的限制。
3、终结实行和终结本次实行的相同点
1.二者都是实行结案方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实行结案的方法为:
(1)实行完毕
(2)终结本次实行程序
(3)终结实行
(4)销案
(5)不予实行
(6)驳回申请
2.两者都存在恢复实行的可能
当申请实行人的条件拥有或当被实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以终本和终结实行方法结案的申请实行人都可以向实行法院申请恢复实行。
3.二者都没完全达成实行债权
与实行完毕不同,终本本次实行和终结实行都是非正常结案方法,申请实行人的权益都没完全达成。除去在终结实行案件中有申请实行人明确表示舍弃债权这种特殊状况外,其他都是没完全达成收益。
4.二者的救济渠道相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实行或终结实行裁定不服的,都可以提出实行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实行行为提出实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注意:需要在六10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实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
4、实行主体对实行程序有异议的救济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觉得实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实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察,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以上两种结案方法的救济渠道一致,实行主体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实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实务中,大家需要知道终结实行和终结本次实行程序有什么区别及适用状况,可以更好的依据案件的每个不一样的状况,将以上两种结案方法正确运用至实行案件中,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规范无财产可供实行案件及应当作出终结实行实行案件办案程序,维护实行主体各方的权益。
终结本次实行与终结实行,二者相似但有不同,不同结案方法,在适用的实质性标准及程序性标准上都有所不同,特别是终结实行和终结本次实行程序,因此申请实行人应当注意区别,合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在实行案件中也应依据不一样的实行情形,配合法院采取不一样的结案方法,以便维护自己的实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