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结结婚以后婆婆转给儿媳的钱,是彩礼还是借款?
王金鹤律师
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近6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律所婚姻家事管理中心委员。专注婚姻家事∣女人成长|自媒体平台普法达人|录制普法视频6000+内心温顺有原则,身披铠甲有温度 咨询加WX:wangjinhelvshi
裁判要旨
女方未提供确凿的证据印证该笔款项支出用于家庭生活,且其自称该款项系婆婆给其个人的彩礼,故案涉270000元不是夫妻一同债务。
诉讼请求
宫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70000元;
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599元(从2022年6月十日至2022年9月十日,共计3个月,计算公式:270000元×0.0385元+12个月×3个月=2599元),并从2022年9月1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于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价格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成本。
一审察明
原告宫某与被告刘某系母子关系。
被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于2021年3月9日登记结婚。
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20日,原告分别向张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转款150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00元,以上共计转款270000元。该款项系原告供应其坐落于×小区××栋×××号房子的房款。
2022年6月,原告得知两被告闹离婚,原告向两被告索款未果,故诉至该院。
庭审中,被告张某认同收到270000元款,但觉得该款项没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还有结婚以后一同生活支出。张某自称,案涉270000元是原告答应给其580000元彩礼其中的一部分,其结婚以前因给爸爸治病欠债50多万元,到今天尚有290000元个人债务。被告刘某辩称该款项系原告给被告张某的借款,且用于偿还被告张某的结婚以前债务。
另查,被告张某对于案涉270000元的具体支出状况,张某并未提供有关证据。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倡导两被告归还借款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张某虽称该款项系原告答应给其的部分彩礼,但该款项发生于两被告登记结结婚以后,且依据民间风俗,彩礼总是发生于结婚以前,故对被告张某的辩解建议无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常理,该院不予采纳。
原告向被告张某银行卡内打款27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被告张某未提供确凿的证据印证该笔款项支出用于家庭生活,且被告张某自称该款项系原告给其个人的彩礼,故案涉270000元不是夫妻一同债务。被告张某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270000元,被告刘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未举证双方约定了利息,且无确凿的证据证实原告向被告张某索要过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约定的,视为没利息”,故原告倡导利息损失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
1、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宫某借款270000元;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觉得,依据上诉人的上诉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倡导的27万元是不是是上诉人与刘某的夫妻一同债务,上诉人是不是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倡导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倡导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认同宫某向其转款27万元,但其没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宫某之间存在其他借款或债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系支付的彩礼钱,被上诉人对此亦不认同,故上诉人关于其与宫某之间没有借贷关系的倡导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查明的事实,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20日,宫某分四次向上诉人转款共计270000元。上诉人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5月13日支出3000元以上的款项合计35万余元,该款不可以证明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且上诉人认同其给爸爸治病借了50多万元,其不了解27万元中有多少用于还钱了,其到今天尚有290000元个人债务。结合上诉人提交的其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当时卖7小区的房屋钱是给上诉人还账的证明建议,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上诉人一次性补偿刘某25万元的约定。没办法认定宫某向上诉人转款270000元用于了上诉人与刘某的夫妻一同生活。
上诉人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纳众公司转款156870元,但刘某亦提供证据证明纳众公司向上诉人及其爸爸妈妈转款220300元,上诉人不可以说明该款的具体作用与功效,故上诉人向纳众企业的转款不可以证明27万元用于了夫妻一同经营。
上诉人互联网消费的款项亦不可以证明与27万有关。
上诉人倡导应扣减卖房交纳的30000元土地出让金等成本,被上诉人不认同,上诉人原审中虽提供了其与刘某的录音证据,但其并未提供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成本的证据,且宫某对上诉人倡导给付刘某的30000元觉得与其倡导的27万元借款无关,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倡导,故对上诉人扣减30000元的倡导本院不予支持。因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没办法证明案涉27万元用于家庭生活或一同经营,原审据此认定案涉270000元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上诉人应当归还借款270000元,刘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不可以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应予保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2023)兵08民终2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金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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