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未约定抚养费,之后可向他们索要!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两人育有一子王小某,2013年,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妈妈李某抚养至十八周岁,未对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
协议离结婚以后,王小某一直跟随妈妈李某一同生活,王某未支付抚养费,后李某感到一个人抚养儿子的经济重压,便与王某交流分担抚养费事宜,王某则以离婚协议未约定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以儿子王小某名义,诉至安徽定远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觉得:虽然王某与李某在协议离婚时,未约定王某应向儿子支付抚养费,但李某仍可向王某倡导给付适当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参考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最后,法院判令,自起诉之日起,由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结婚以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爸爸妈妈双方的子女。离结婚以后,爸爸妈妈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子女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的经济情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没办法保持其教育、生活、医疗的基本需要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应当酌情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部分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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