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餐馆、茶馆或咖啡馆等场合都规定了客户的最低消费额。客户在这类地方消费,无论是不是想,或是消费了多少,最少都要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超出的部分则按实质价格计算。这其实是一种损害买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内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买家有自主选择产品或服务的权利。”《餐饮维修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本钱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收益为依据拟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能强迫买家同意其规定的价格。”这样来看,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定,侵有买家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买卖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买家同意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能以格式合同、公告、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对买家不公平、不适当的规定,不然规定内容无效。故经营者不能以我们的规定来需要买家支付最低消费额。因此,该茶馆设定“最低消费”是于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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