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需要遵循肯定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证办证的水平。办理不一样的公证,有不一样的程序需要,但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1、申请。即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需要。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假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的,需要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事情、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留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等,不能委托其他人代理。假如当事人因病或其他缘由确有困难,不可以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时,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法人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表人应当提交有代表权的证件。2、受理。即公证职员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予以同意并表示给予办理的过程。申请办理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联系;(二)申请公证的事情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情是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情是本公证处管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及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
公证处决定受理后,应立即编号立卷,并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审察、修改、起草与申请公证事情有关的法律文书。3、审察。即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职员需要认真、细致地审察公证事情,这是公证活动的必经程序,是决定公证行为正确与否的重点。依据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审察的内容一般包含:(一)当事人(包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是不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供足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或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工会会员证或者工作单位的证明等;法人注册的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批准文件、法人代表的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也应予以审察;(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实,其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法律行为,公证机关都不予办理公证。凡违背法律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违反民法典所确立的遗嘱,违反民法典所打造的婚姻关系等,也不可以予以公证;(三)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情的审察,应着重审察事实的存在、文件的真假和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不是真实无误;(四)审察公证的文书内容是不是健全,文字是不是破确,签名、印鉴是不是齐全;(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不是真实、充分。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觉得不完备或有疑问时,有权公告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4、出证。即公证机关财当事入提出的公证事情进行审察之后,觉得符合法律规定,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活动,它是公证一般程序的最后环节。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情进行审察后,公证员应填写审批表,连同卷宗材料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对于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证事情,公证处在受理后一个月内(特殊状况下经批准延长后,最长在三个月内)应审批办结公证,出具公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公证,同时由公证员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假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公证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对某些特殊的公证项目还有一些特别的程序。如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公证等,承办的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并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又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一般应由两名公证职员一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再如,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公告书或通知方法公告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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