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原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关于印发对〈薪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公告》,无故拖欠薪资的定义如下:《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薪资。不包含:(1)用人单位遇见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缘由没办法按时支付薪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遭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赞同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薪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各地状况确定。(编辑: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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